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灵活的运营模式而受到创业者青睐,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其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
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机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渐成为创业新宠。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任某与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日,任某向密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认为孙某洋系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请求追加孙某洋为该案被执行人。
孙某洋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认为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但在该案审查期间,孙某洋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孙某洋持股比例100%。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孙某洋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司无力清偿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孙某洋作为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任某申请追加孙某洋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孙某洋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主要包括:1. 股东单一: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2. 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3. 独立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公司形式允许单个投资者独自拥有并控制一家公司,为创业者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如股东可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管理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公司和股东的责任清晰明确。
1.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将承担什么责任?
2024年新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中,股东需要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则可认定为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2024年新实施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三个法定要求:第一,时间上应为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第二,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交由审计,延期完成的报告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连续年度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法院审查,审计机构资质、审计方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完整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瑕疵的,就可以认定一人公司股东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不认可,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驳回申请人的追加请求。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提供上述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以认定为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可以支持申请人的追加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