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野物”的代价
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野物”的代价
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案件。这起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周某、刘某、杨某等人分别购买画眉鸟,并使用诱鸟器等设备在连江县东湖镇进行非法狩猎。经鉴定,涉案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24年4月,周某等人在连江县下宫镇山场使用捕兽夹猎捕到一只中华鬣羚(又称苏门铃、四不像),并将其宰杀。经鉴定,涉案鬣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
此外,杨某、周某、陈某等人还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一头野猪,并将其宰杀。经鉴定,涉案捕兽夹属于禁猎工具。
审理与判决
因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周某等六人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等合计53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徐某、刘某、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连江法院还引导被告人徐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6吨,以替代修复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六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等费用合计5375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警示
本案涉及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画眉,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中华鬣羚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已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17)—易危物种(VU)。画眉鸟自2021年2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猪虽已调出“三有”名录,但仍属于一般保护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买卖、经营、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猪。
近年来,随着连江县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逐年增多。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严重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宠物”饲养,更不能实施非法猎捕、杀害、买卖和运输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