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过网贷平台出借款逾期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通过网贷平台出借款逾期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通过网贷平台出借款项后,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析网贷平台在借贷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
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在中国,网贷平台的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通常情况下,网贷平台通常扮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安全、透明的交易环境,帮助借贷双方进行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
通过网贷平台出借款逾期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如网贷平台在其撮合的平台用户借款关系中仅参与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对于借款逾期的还款责任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并交付借款,借款人、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三者共同构成了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居间合同关系、通过平台钱款流转而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如因逾期还款产生纠纷,在不同经营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如果网贷平台未尽到信息真实性审核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平台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只要网贷平台未直接参与借贷资金的借贷行为,则不承担借贷资金的信用风险或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 通常情况下,网贷平台不承担出借款逾期的担保责任。但如果网贷平台的行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特征时,则应承担担保责任。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