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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但需经法院查证属实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但需经法院查证属实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452857.aspx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常见的电子数据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和使用规则备受关注。本文将详细介绍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经法院查证属实。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这些电子数据具体包括以下五类形式: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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