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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保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4081413.aspx

保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保管合同何时成立?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保管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保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一定规则:

其一,主张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保管合同已经订立。例如提交书面的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则可提供能体现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用以证实双方就保管事项达成了一致。

其二,对于保管物的交付情况,交付保管物的一方应证明其已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交付凭证、交接记录或者在场见证人的证言等都可作为相关证据。比如有签收单,上面有保管人签字确认收到保管物。

其三,若涉及保管费用的支付争议,主张支付保管费的一方应证明双方约定了保管费用及具体金额,同时证明其已按约定支付或者保管人未履行相应保管义务而不应收取费用。而保管人若主张未收到保管费,则需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其四,若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主张权利受损的一方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保管人存在过错。例如提供保管物损坏的照片、鉴定报告等,同时证明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合同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是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保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无偿为邻居保管自行车,因轻微疏忽未锁好,自行车丢失,保管人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赔。

二是寄存人声明义务的影响。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是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若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保管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等法定事由导致,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外。

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是一般情形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是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交付保管物这一行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例如,甲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乙保管,当乙实际接收了该行李,此时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是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明确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条件等,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比如,双方约定在签订书面协议时保管合同即成立,即便此时保管物尚未实际交付,合同也依约定而成立。

总之,判断保管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特别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则以保管物的交付时间作为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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