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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快递驿站“住”进居民楼?法院:恢复原状!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 | 快递驿站“住”进居民楼?法院:恢复原状!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53047

快递驿站开在居民楼里,为小区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卫生、噪声、消防安全、陌生人员流动等风险隐患。近日,长清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居民楼里开设快递驿站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等23人与张某均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10月,张某将其所有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孙某。2023年3月,孙某以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某便利店,孙某丈夫席某以涉案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加盟某快递驿站。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席某提供“某某驿站”品牌授权和技术服务支持、备案登记。

同单元业主认为,快递驿站经营过程中,每天收发大量快递,人流量大,造成了通行堵塞、卫生脏乱、墙面受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活品质,且产生诸多安全隐患。张某收到业主投诉后,通知席某尽快找房子搬离并发出腾退房屋通知。而后该快递驿站仍在经营,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23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房屋原住宅用途。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某以涉案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加盟某快递驿站,签署《某快递驿站加盟协议》,将原住宅性质的房屋用于经营该快递驿站,席某作为开设菜鸟驿站的负责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房屋属性变更流程,原则上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席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将案涉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未经过包括原告在内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王某等23名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要求席某、某便利店停止经营快递驿站,恢复房屋原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席某、某便利店停止在住宅经营快递驿站的行为,将该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房屋用作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享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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