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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和抚养费怎么确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和抚养费怎么确定?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02208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一起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案件引发热议。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析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和抚养费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3日,被告斯某与原告帕某的母亲阿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双方未登记结婚。阿某于2006年11月4日生育一子帕某。2018年,斯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从未探望过帕某,也未寄过生活费。2020年12月1日,斯某在第四师某团申请办理了字号为“可克达拉斯某某超市”的营业执照,但未营业。2021年10月1日,斯某以80000元的价款购买某团某连的一处院落。后阿某得知被告在第四师某团购买了房屋及办理了营业执照,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与斯某同居生活后虽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斯某承认曾与阿某同居,现阿某主张斯某系帕某生父,已提供了其可提供的初步证据;斯某否认亲子关系,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在此情况下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斯某,由其证明帕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斯某既不提供任何证据,也不申请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推定其与帕某存在亲子关系。

斯某、阿某作为帕某的父母,均负有抚养义务。原告帕某由其母亲阿某抚养,斯某作为帕某的父亲应当负担帕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帕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帕某主张被告补付2015年8月至2022年1月的教育及生活费39000元,双方对斯某出走的时间有争议,且无证据证实斯某出走的时间是2015年8月,应按斯某自认的2018年1月计算。因斯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8年至2022年1月支付过小孩抚养费或生活费,故帕某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为24000元。

帕某请求由斯某支付每月抚养费2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过高,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调整为8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斯某向帕某支付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的抚养费24000元;斯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帕某抚养费800元至帕某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对此,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一是亲子关系的确定。二是抚养费的确定。本案被告明确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提出异议。

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斯某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认可,存在斯某与帕某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组织帕某与斯某进行亲子鉴定,并告知斯某不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斯某以其行为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帕某系斯某的非婚生子。

本案中阿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帕某有固定收入,且斯某抗辩其无固定职业,生活困难,无收入。综合以上因素,法院结合帕某生活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及斯某的经济水平,作出如上裁判,保证了帕某受抚养的权利。

这个案件,通过法院的裁决,为斯某与阿某在抚养问题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同时,也保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确保帕某享有应有的抚养条件。这一裁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婚夫妻生育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视。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抚养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审判实务中,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在工作上都有一定的稳定收入,法院会认为他们有能力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二是抚养费的用途,抚养费应当用于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需求,因此法院会确保抚养费的数额足够满足孩子的合理需求;三是双方个人负担能力,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收入和负担情况确定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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