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不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企业税务筹划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累计折旧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和详细的计算公式,对比分析了四种主要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假设某企业(属于六大行业企业之一),在M月购进N万元其他生产设备。根据税法规定,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了简化核算,假设不考虑净残值,会计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因此,这里的M月是指从11月开始计算。
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当M月购进其他生产设备时,最低折旧年限是6年(10×60%),计提的累计折旧为N÷6×(12-M)÷12=(12-M)N÷72(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l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当M月购进其他生产设备时,年折旧率20%(2÷10×l00%),月折旧率1÷60(20%÷12),计提的累计折旧为1÷60×(12-M)N=(12-M)N÷60(万元)。
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l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当M月购进其他生产设备时,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是55,年折旧率2÷11(10÷55),月折旧率1÷66(2÷11÷12),计提的累计折旧为1÷66×(12-M)N=(12-M)N÷66(万元)。
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l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当M月购进其他生产设备时,年折旧率1÷10(1÷10×l00%),月折旧率1÷120(1÷10÷12),计提的累计折旧为1÷120×(12-M)N=(12-M)N÷120(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的累计折旧对比
从表中可以看出,四种折旧方法计提累计折旧的分子是一样的,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累计折旧的分母最小,因此六大行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累计折旧相应最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少。六大行业至11月购进其他生产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限平均法相比较,因时间性差异导致多计提累计折旧为(12-M)N÷60-(12-M)N÷120=(12-M)N÷120(万元),购进其他生产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累计折旧,因时间性差异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12-M)N÷120×25%=(12-M)N÷480(万元)。
因此,六大行业纳税人及以后各年,购进(包括自行建造)不同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时,要想因加速折旧使当期缴纳最少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累计折旧。六大行业购进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可以参考本文的分析方法。
两点说明
- 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反映;
- 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一般是执行当年有应纳税所得额,且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或等于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