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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的探视权之争,法院这样执行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离婚后的探视权之争,法院这样执行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32768

探视权纠纷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当父母离异后,如何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同时又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近日,大同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近日,大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心用情巧做当事人调解工作, 成功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回顾

翟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确定,婚生女由王女士抚养,翟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的权利。离婚后,王女士带着女儿再婚,再加上之前与翟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发生过的琐碎矛盾,常以各种理由推脱翟先生探望女儿,双方在探视方式、时间、地点方面产生争议,翟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认为本案应当从维系亲情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着力,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

做好准备工作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得知其已再婚,且王女士拒绝探视的态度强硬,认为翟先生的探视会对孩子及其现在的家庭造成负面影响,执行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探视权执行不同于财产执行,如果简单地通过强制手段执行,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于是,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思路,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辗转联系到了王女士的父母,耐心释法析理后,王女士父母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一起劝说王女士,彻底解决矛盾。

执行法官耐心向王女士普及探视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与其进行深入沟通。于情,劝导王女士要以维护女儿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但要有母爱,父爱也不能缺位,不能因为双方的积怨而伤害到孩子;于理,二人离异已经给孩子带来了很大伤害,孩子是否愿意让其父亲探望,应听从孩子的真实意愿,而不能由王女士代替孩子私自作出决定;于法,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女士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最终,在执行法官耐心劝导下,王女士表态愿意履行义务。调解当晚,探视工作顺利完成,至此,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执行过程中,法官既要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因案施策,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内外疏导、刚柔相济。每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纠葛,孩子永远是无辜的受害者,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选择合理、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不向子女灌输错误的思想,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为孩子创造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是身为父母无法推卸的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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