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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搭便车出车祸,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30520

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搭载亲友同事是常见的行为。但万一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意外伤亡,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好意同乘"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认定。

2024年5月,陈某搭乘同事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同前往县城,在途经某公交站附近时,与刘某无证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无证驾驶,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5万元,后经伤残等级鉴定,属十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将王某、刘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得到赔偿。

因被告刘某为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范围内赔偿9.9万元后,剩余损失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分担,即由刘某、王某、陈某按照事故责任分担。被告刘某无证驾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被告刘某应承担剩余部分80%的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无偿搭载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好意同乘,体现了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驾驶人仍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故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由原告自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9万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9.5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1.2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轻非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典型案例,无偿搭乘人因好意同乘获得了便利,是其在被搭乘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与被搭乘人共担风险的合理性基础。被搭乘人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在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过错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关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规定,应当酌定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同时,本案酌定让原告承担部分责任,也是基于强化人民的安全意识及尊法守法意识,体现了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精细化的要求。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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