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与隐私权之争:法院判决为这扇窗户划定了边界
创作时间:
2025-03-12 08:53:17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采光权与隐私权之争:法院判决为这扇窗户划定了边界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975885
我的房子我做主,我想开窗户就开窗户,我有采光权!可你的窗户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在我国农村,聚村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村院落大多紧紧相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楼房追求大而舒适,为了采光往往会多留窗户。但有些窗户位置设计不当,可能会直接看到邻居房屋院落,引发隐私权纠纷。
近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将二楼东侧窗户更换为可透光但不可透视、固定式(不可打开)窗户,判决后张某立即对窗户进行了整改。
基本案情
张某和周某是多年邻居,周某家在张某家东面。张某在10年前修建房屋时,在二楼东屋的东侧墙体上留一扇窗户进行采光,该窗户距离地面2米,窗膜材质为磨砂膜,左右推拉可打开,打开后可看到周某家院落。两家因窗户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周某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宋河法庭,要求张某封堵窗户。
张某辩称,留窗是正常的采光需求,且窗户距地两米,使用的是不透明的磨砂膜,不存在侵犯周某隐私的可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其二楼房屋东墙留窗的行为系处分自身财产权的行为,关于其采光的权益亦应受到保护,但该窗户存有侵害原告周某隐私权的可能,本案应当在不影响被告采光,且同时消除被告对原告家隐私权可能侵害状态进行处理。被告应将其二楼东侧的窗户更换为可透光但不可透视、固定式(不可打开)窗户。判决后,被告立即履行判决,将窗户进行了整改。
住宅具有私密空间性质,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本案被告东墙窗户存在侵害原告隐私权的可能,但被告为了采光而留窗并无不当,基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邻里原则,判决被告整改窗户既保护了原告的隐私权,也尊重了被告的采光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的裁判理念,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倡导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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