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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变化是否影响重复诉讼的构成?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变化是否影响重复诉讼的构成?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905466

平邑县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从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判断即当事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变化是否影响重复诉讼的构成?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重复诉讼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图源网络侵删)

王某(持股20%)系甲公司股东同时任甲公司监事。张某任甲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部分厂房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费每年65万元,甲公司预付5年租金,合计3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支付租赁费300万元。2021年10月,王某以张某伪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擅自向乙公司转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为由提起监事代表诉讼。后王某作为甲公司监事以甲公司名义提起对被告张某、乙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要求:1.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张某、乙公司共同向甲公司返还人民币29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鲁1326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代表甲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7月,王某以股东名义诉被告张某、乙公司、第三人甲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我院立案受理,要求:1.停止损害,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人民币3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判令张某在乙公司上述返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需从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件来分析和识别前、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只要证明有一项与前诉不同即可获得后诉的诉权。本案中,首先当事人相同;虽然前诉和后诉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但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同一。其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本案和前诉都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公司董事、高管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虽然法院立案案由不同,但案件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性质上都属于侵权之诉,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相同。再次,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本案中,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虽然后诉诉讼请求中增加了停止侵权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范围有变化,也只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诉讼,通过增加请求项目、变更赔偿项目的名称、增加或者减少赔偿金额、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等方式,追求后诉的请求与前诉的请求在形式上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前后诉诉讼请求的实质一致。综上,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我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图源网络侵删)

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从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件分析和识别前、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只要证明有一项与前诉不同即可获得后诉的诉权。关于当事人是否相同的要件为主体识别标准,通常情形下比较容易判断主体是否同一。另外,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一。关于诉讼对象也即诉讼标的的同一性的判断,我国司法实践目前采取实体法诉讼标的的理论,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认定十分明确。由于诉讼请求过于明确,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诉讼,通过增加请求项目、变更赔偿项目的名称、增加或者减少赔偿金额、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等方式,追求后诉的请求与前诉的请求的形式上不一致。因此在审查时不应局限于文字表面,应当注重实质性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实质相同。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即使前后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也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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