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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真实案例:教你网购纠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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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315真实案例:教你网购纠纷维权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98446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文通过两个真实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例,为您详细解析网购维权的法律要点。

案例一:微信转款买商品,货不对版不退货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某商行退还傅某货款1522元,运费260元,经营者欧某承担连带责任,傅某向某商行退还涉案商品。

2023年10月17日,傅某在微信上与微信号为“某批发商行”订购衣服400件,约定货款1520元,发货后不满意可以退货,傅某通过微信支付定金300元。10月18日,400件衣服通过物流发至傅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同日,卖家通过微信向傅某提供商行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后,傅某转账1220元尾款。10月23日,傅某收货后认为是旧货,在微信上联系卖家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傅某后通过电话联系经营者欧某,欧某表示衣服质量有问题可以换货,但就退货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傅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买了涉案商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卖家通过微信向傅某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欧某身份证照片,故认定傅某与该商行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商行有向傅某提供质量合格400件衣服的义务,但最终交付的衣服有部分为旧货,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商行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傅某购买应是新衣服,用于销售,但发给傅某的衣服存在有旧或有破损的衣服,致使傅某衣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傅某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互负返还衣服和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欧某作为某商行的经营者,应当对以其个人财产对某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网络平台定手表,订单取消不退款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张某的购表款36500元,并赔偿张某的利息损失。

2023年6月30日,张某在A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一块某品牌手表,价格为36500元。张某根据平台指引向商家B公司支付购表款。张某付款后,却一直没有发货,并在平台查询到商家已于2023年8月2日取消订单,但是该款项并没有原路返还到张某的账户。此后张某多次拨打该平台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均表示张某下单的该款商品目前在平台的系统显示退款审核已经通过,正在等财务打款,但张某始终未收到该笔退款,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张某在A公司经营的平台下单购买手表一块,并支付了相应价款,收款方为B公司,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发货,并已取消订单,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B公司收取了张某某的购表款36500元,现合同已经解除,则B公司应当退还货款36500元。因B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导致解除合同,B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某的利息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B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利用微信购物需谨慎。微信购物不等同于网购,首先,如确要通过微信购物,应到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卖家购买商品,因为微信平台对其通过认证的公众账户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时应避免以直接汇款的方式购买,尽量采取当面交易的方式,若当面交易的条件不允许,应坚持通过其他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凭证。

其次,如果已经是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交易,应确保卖家有营业资质与真实的身份信息,以防卖家拉黑或删除后找不到卖家或找不到明确对象进行维权。

最后,权利若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卖家所在的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可及时向卖家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警。

网络购物纠纷如何维权

问:网购遇到纠纷,和商家协商无果后,我该如何维权呢?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何确定我要起诉谁呢?

首先,通过购物平台查询店铺相关信息,如果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法人,以某宝平台为例,可以直接在店铺资质证照栏查询到商家相关信息。如果查询未果,则可以要求购物平台告知商家的信息。

问:那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因此,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可以直接向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可以向收货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那应该所有商品都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吗?退货有什么要求呢?哪个法院起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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