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节·以案释法】法护青山绿 律守万木春
【植树节·以案释法】法护青山绿 律守万木春
春风拂绿,万物生长。3·12植树节来临之际,我们不仅要播种新绿,更要增强法治意识,共同守护森林资源。以下是几个真实案例,带你了解涉林法律法规,让每一抹绿色都生长在法治的土壤中。
案例一:未办采伐许可证伐木?违法!
案情回顾
王某购买了他人种植于神山镇某村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97株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总蓄积量为32.05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图文无关,图片由AI生成)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或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时间、数量、范围、树种及方式采伐林木的,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二:盗伐集体林木VS偷砍自留地树木,罪名不同!
案情回顾
张某在费县马庄镇某村北山林地盗伐侧柏树(该村村集体树林),共23株,总材积2.5882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某在兰陵县某镇某村落多次偷砍他人树木。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共计7855.8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图文无关,图片由AI生成)
法官说法
张某砍伐的费县某村北山林地侧柏树为该村集体树林,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而李某的盗伐均针对他人自留地上的零星树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二)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故李某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案例三:自留山种树能随便砍吗?不一定!
案情回顾
2021年,林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自留山种植的3亩杨树(蓄积量21.56立方米),法院以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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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留山或个人承包的林地上种植的树木如需采伐同样应申请采伐许可证,但非林地林木采伐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规范,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案例四:权属争议林,砍了也犯法!
案情回顾
李某承包的山林与同村张某的山林相邻,边界不明确,部分树木的权属存在争议。后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权属争议山林里砍伐树木46株,经鉴定,立木蓄积为6.3108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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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李某砍伐的树木权属存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为此,法官提醒,即使认为林木归自己所有,也需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属,不得擅自砍伐。
普法倡议
- 科学种植:植树需合规,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禁种区域。
- 依法护绿:砍树前必办证,不越法律红线。
- 明晰权属:争议林木先确权,切忌“先砍为快”。
- 全民监督:发现滥伐、盗伐等行为,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植树节的意义,不仅在于种下一棵树,更在于守护它。让我们以案为鉴,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画卷!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