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带薪年假最新规定2025年
劳动法关于带薪年假最新规定2025年
2025年,我国对于带薪年假的规定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
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也涵盖职工在不同单位间工作连续不间断满1年的情况。例如,小王在A公司工作了8个月,随后无缝衔接入职B公司,在B公司工作4个月后,其累计工作时长满1年,此时小王便具备了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部分人认为必须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年假的认知局限,充分考虑了现代职场中人员流动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带薪年假天数的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比如,小李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在第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后跳槽至第二家公司,在第二家公司工作满2年后,其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按照规定,小李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又如,老张参加工作已25年,历经多家单位,无论其工作单位如何变动,只要累计工作时间达到20年以上,他每年就能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
未休年假的补偿
单位原因导致未休年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例如,小赵所在单位因业务繁忙,在征得小赵同意后,未安排其休当年应有的5天年假。小赵日工资为300元,那么单位应支付给小赵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300×5×300% = 4500元,这其中已经包含了小赵正常工作期间每天300元的工资,所以单位实际需额外支付小赵3000元。
职工自身原因导致未休年假
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例如,小孙因个人计划安排,主动书面告知单位放弃当年的年假,这种情况下,单位只需正常支付小孙工作期间的工资,无需额外支付未休年假补偿。
特殊情况的年假规定
离职时年假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小钱在2025年7月1日从公司离职,其在该公司工作已满3年,应享受5天年假,当年已休2天年假。那么小钱离职时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181÷365)×5 - 2 ≈ 0.5天,由于不足1整天,公司无需支付这部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若计算结果为1天及以上,则公司需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补偿。
新进职工年假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假资格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例如,小周在2025年5月1日入职新公司,其之前累计工作已满2年,应享受5天年假。那么小周在新公司2025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为(245÷365)×5 ≈ 3.36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所以小周在2025年可享受3天年假。
年假安排与管理
单位统筹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例如,某制造企业由于业务旺季和淡季明显,在旺季时生产任务重,员工休假不便,企业可在淡季集中安排员工休年假,如在每年的7、8月份,让员工分批次休假;也可根据员工需求,将年假分段安排,如上半年安排2天,下半年安排3天等。
特殊情况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由于项目施工周期长、任务紧,在当年无法安排员工全部休完年假,经与员工协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将部分年假安排到下一年度。但需注意,跨年度安排年假应充分尊重员工意愿,合理规划,避免员工权益受损。
年假未休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
补偿金额 = 日工资收入×未休年假天数×3。例如,某员工月工资为6000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若有4天年假未休,其日工资收入为6000÷21.75 ≈ 275.86元,那么补偿金额为275.86×4×3 = 3310.32元。
不同辞退情形下的年假补偿
- 合法辞退
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合法辞退员工,且员工当年度有应休未休年假,单位需按上述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同时,若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还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违法辞退
若单位违法辞退员工,除了要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假的补偿外,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经济补偿类似,但倍数为二倍。
其他注意事项
- 补休规定
对于带薪年休假,除非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不能用事后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奖励游等单位福利也不能代替年休假。
- 争议解决
若员工对年假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年假补偿可以追诉几年?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年假补偿方面,对于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所对应的工资报酬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的额外200%补偿部分(即法定补偿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这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而是福利性质,因而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2024年未休年假,其应得的这部分年假补偿,从2025年1月1日起算,若到2026年1月1日仍未主张权利,且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这部分2024年度未休年假的法定补偿(200%部分),劳动者将大概率因超过仲裁时效而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然而,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中包含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这100%部分,部分法院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例如在济南高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假设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多年,在职期间部分年份未休年假,若其在2025年10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对于以往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这部分,只要在2026年10月前申请仲裁,就可能得到法律支持。但不同地区法院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整体性质认定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倾向于将其整体视为劳动报酬,有些则将法定补偿部分与正常工资收入部分区别对待,这使得年假补偿追诉时效在不同地区司法实践中呈现不同结果。
年假补偿追诉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具体时效起算点及整体认定因地区、对未休年假工资性质认定不同而有所差异,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时效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未休年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