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保遺囑效力?留意三大重點,避免遺囑無效的風險!
怎麼確保遺囑效力?留意三大重點,避免遺囑無效的風險!
随着人们财富的积累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遗嘱作为分配遗产的重要法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如何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遗嘱的法律效力、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解答,帮助读者全面了解遗嘱的相关知识。
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許多人或許會質疑:立遺囑真的有必要嗎?有用嗎?
事實上,遺願本身在法律上並無效力,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是遺囑,但必須遵循民法關於預立遺囑的規範,才能發揮其效力。讓我們首先了解一下當前民法對立遺囑的形式、方法及其限制的具體規定
(一)遺囑法律效力
(一)遺囑法律效力
誰有資格立遺囑?
根據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立遺囑的人必須滿16歲。
遺囑的法律效力何時生效?
撰寫遺囑的目的,在於生前書面明文規劃遺產的分配,包括確定遺產的繼承人人及分配的比例等⋯⋯這些安排直到去世後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 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生前 ,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僅在其去世後生效!
遺囑是否需要執行人?
儘管民法中設有遺囑執行人的機制,但立遺囑不一定需要指定執行人。
遺囑的用紙
遺囑所用的紙張沒有特定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建議不要先打字後複印,必須親手書寫。
(二)自行寫遺囑的注意事項
(二)自行寫遺囑的注意事項
- 完成遺囑內容撰寫後,別忘了記下年、月、日,並需親筆簽名。
- 如果遺囑內容有所塗改,記得要再次簽名確認。
- 為防止數字被篡改,建議以大寫形式書寫數字。
遺囑有哪些種類?
(一)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為立遺囑中最普遍的形式,其步驟包括:
遺囑人應親筆書寫整份遺囑,明確記載遺產分配的細節與繼承人名單。
在遺囑文件上標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包括年、月、日。
遺囑人需在文末親自簽名確認。
自書遺囑一旦完成便具有法律效力。為進一步確保效力,遺囑人可選擇到公證人處進行自書遺囑的認證。
自書遺囑的認證流程
- 遺囑人必須親自前往辦理認證手續。
- 遺囑全文應由遺囑人親手書寫,並在文件上簽名,標明遺囑完成的日期(年、月、日)。
- 需準備至少三份遺囑副本,一份為親筆正本,其餘可以是複印件。這些副本分別交由公證人、公證人全聯會保管,以及遺囑人自行保管。
(二)公證遺囑
(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一種比較繁瑣但產生爭議的機率較小的遺囑形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遺囑公證與公證遺囑是不同的;前者是將已經寫好的遺囑帶至公證人處進行認證,而公證遺囑則是在公證人面前直接完成遺囑的整個過程。
公證遺囑的具體步驟如下:
遺囑人必須指定至少兩名見證人。
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前口述其遺囑內容。
公證人負責將遺囑內容記錄並宣讀以及解釋,並在公證書中的「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位記載。
待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必須記錄當日的年、月、日。
最終,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需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
為確保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避免因格式問題而失效,應使用固定格式的公證書,並應在公證處購買。
(三)密封遺囑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適合那些希望在生前對遺囑內容保持絕對保密的人,步驟如下:
遺囑人可自行手寫遺囑或委託他人幫忙撰寫 。撰寫完畢後,遺囑人應在遺囑上親自簽名。
然後,遺囑人應將遺囑文件密封(如放入信封中),並在封口處簽名以確認。
需要一名公證人及至少兩名見證人。
在公證人面前,遺囑人需提交已密封的遺囑,並聲明該遺囑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若非親自撰寫,則應告知公證人遺囑的實際撰寫者姓名及地址)。
公證人將在遺囑的封面上註明遞交「遺囑的日期」、「遺囑人的陳述」。
最後,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需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
(四)代筆遺囑
(四)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適用於那些無法親筆書寫或不識字的遺囑人,步驟如下:
遺囑人應選定至少三名見證人。
遺囑人口述其遺囑的內容,由一名見證人負責記錄、宣讀及解釋這些內容。
遺囑人在確認記錄內容無誤後,代筆人應記下立遺囑的具體日期,即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遺囑人(若無法親簽,可使用指印)和所有見證人需在該文件上共同簽名確認。
至於代筆遺囑的認證問題:儘管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代筆遺囑必須進行認證,但為了避免將來對遺囑效力的受到質疑,遺囑人可以選擇到公證人處進行代筆遺囑認證。
(五)口授遺囑
(五)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適用於遺囑人身處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狀況,無法採用其他4種遺囑形式時使用,但也是最容易產生 爭議的一種遺囑形式,具體步驟如下:
遺囑人應指定至少兩名見證人。
遺囑人口頭表達遺囑內容。
由一名見證人記錄遺囑內容,並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年、月、日)。
所有見證人在遺囑文件上簽名確認。
若採用錄音方式記錄遺囑,則需全體見證人口述確認遺囑的真實性,並口述記錄各自姓名,以及將整個過程錄音且將錄音帶密封,並記錄密封的日期。
錄音帶封口處也需所有見證人簽名。
重要注意事項:依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即表示一旦遺囑人的健康狀態回復穩定且無其他特別情況,便應重新訂立遺囑。否則,原先的遺囑在3個月後會失去其法律效力。
另根據民法第1197條的規定,遺囑人逝世後的3個月內,口授遺囑必須經由一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親屬會議」中確認遺囑真實性。若對親屬會議的結論持有異議者,則有權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法院進行判定,未經這一確認程序的口授遺囑將無法發揮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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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一般會涵蓋以下4種內容:
(一)指定應繼分
只要遵循法定特留分的規定,遺囑人有權自主確定各個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比例。
(二)遺產的分割或禁止分割
遺囑人除了能夠明確指定繼承份額外,還能決定每件遺產的歸屬,或規定某些遺產在一定時間內(最多不超過10年)禁止分割。
(三)授予遺贈、捐贈財團
在法定特留分的原則下,遺 囑人可透過遺贈將財產部分轉移給非繼承人,例如個人、法人或團體等,甚至用於公益捐獻。
(四)喪葬意願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可以通過遺囑來表達其喪葬意願。雖然該條款未明確指出家屬若忽略此意願會面臨什麼後果,但若遺囑人明確表達了其喪葬意願,則可大幅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相關爭議。
(五)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台中市人,身分證字號○○○,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部份
(一)位於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長子○○○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中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長子及長女平均繼承。
三、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四、遺產分配照上述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另外,以下事項也務必留意:
- 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必須包含見證人的簽名。
- 公證遺囑:應將遺囑的內容詳細記錄在公證書的「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位中。
遺囑常見疑問一次解答!
(一)遺囑見證人條件
(一)遺囑見證人條件
依據民法1198條,遺囑見證人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年齡需滿18歲。
不應處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不可是繼承人、繼承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不可是受遺贈人、受遺贈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不可是公證人、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遺囑失效的常見原因
(二)遺囑失效的常見原因
自書遺囑非本人親筆書寫
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自己手寫,以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如果遺囑是經由打字或他人代書完成,則因真實性難以確認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未親口陳述
這3種遺囑形式都要求遺囑人必須親口陳述遺囑內容。若遺囑內容是由他人宣讀,而遺囑人僅以點頭或簡單回答作同意為確認,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遺囑可能因此成為無效。
見證人資格不符
見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資格要求(如前所述),如資格不符,遺囑可能因此成為無效。
簽名方式不正確
對於必須由遺囑人親筆完成的自書遺囑和密封遺囑,需要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不能以指印或印章來代替。而對於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及公證遺囑,如果遺囑人因不識字或身體原因無法親筆簽名,則可使用指印,但依然不能使用印章。
(三)遺囑公證費用
(三)遺囑公證費用
公證遺囑的費用在整體立遺囑費用中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主要根據遺產價值決定,遺產價值越高,公證費用便會相對增加(具體收費標準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例如:
- 若遺產價值在1,000萬至2,000萬元之間,公證費用約為8,000元。
- 若遺產價值在2,000萬至3,000萬元之間,公證費用約為10,000元。
- 密封遺囑的公證費用通常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