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直播引争议:是否侵犯食客隐私权、肖像权?
饭店直播引争议:是否侵犯食客隐私权、肖像权?
近日,西安一饭店因实时直播进店食客吃饭引发网友热议。西北大学的马同学和李同学通过社交媒体发帖,指出该饭店的直播行为可能侵犯食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要求该店铺进行整改。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公共场所直播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界限的广泛讨论。
事件经过
西北大学的马同学和李同学相继通过社交媒体发帖,提醒同学们注意学校附近一家饭店的实时直播行为。马同学表示,自己在6月17日首次在该饭店堂食时就注意到店家的直播行为,并发现直播评论区有不少人对食客的面部、服装等进行品头论足。李同学则在7月26日看到马同学的帖子后,私信店主告知其直播涉及法律风险,但店主并未停止直播行为。8月7日,李同学向长安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店铺的直播侵权和卫生问题。
商家回应
8月13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拨通了该商家在相关平台上预留的电话。商家表示,直播是从7月份开始的,目的是为招商引流吸引更多人加盟。主播是店铺的股东之一,她开店之前从事的就是主播行业,一般是中午最忙时将直播机放在店内直播。对于实时直播食客堂食可能侵犯食客隐私权、肖像权一事,商家表示没想到这些问题,也没注意到顾客情绪。目前店铺正在停业整改中,后续可能就不直播了。
走访调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部分本地商场进行走访,发现各大商场均有直播带货现象。在钟楼某商场某柜台一侧,记者看到了该直播现场,场地设在一美妆品牌的柜台走廊,直播镜头对准商场,现场点进直播间看到一名男士在电脑上操作后台数据,一名女士在抖音直播页面查看评论区并及时回答直播间的疑问,不时可以看到商场不同地方的人流。不过该直播间的评论区,几乎所有的内容都是与关咨询商品和价格的。
在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店一知名运动品牌店,也有女店员正直播。直播内容是销售店内商品,点进直播间也能看到经过店内的顾客。在长安中路一服装店内也有店员拿着直播架边走动直播边讲解商品,因当时顾客主要集中在一层和五层。店员在五层直播时,点进直播间,看到不时有顾客进入镜头之中。
记者在钟楼某商场问了一位闯入镜头的顾客,一位带着女儿逛商场的妈妈说:“瞬时性的误入镜头没啥,但是怼着脸拍或者长时间‘出镜’,会让人不舒服。”一位进入长安中路服装店直播镜头的顾客说:“主播在卖东西,展示一下店内的实时情况,还拍到了我,镜头一扫而过我觉得没啥,但长时间对准我,我肯定还是会介意。”
法律专家解读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冯涛律师认为,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当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是指非法侵犯他人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生活领域等的行为。
在本案中,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直播,并被网友围观评价,已经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任何不愿意泄露的个人信息在不违反法律、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都属于个人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向社会大众广泛披露或发布已经侵犯了隐私权。同时,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家通过公开直播方式,展示营业场所,本身属于营销方式和经营自由,法律上不做干涉。但因直播的内容和载体出现了他人个人肖像、他人就餐的情形,且未经他人同意,一方面给他人造成了困扰,另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此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行为还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赵良善强调,在现实生活中,利用直播软件直播过程,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直播,将他人个人肖像暴露于公共网络空间,均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因为任何人对自身肖像有权决定让他人知悉或不知悉。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更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否则侵犯他人肖像权,而且盈利程度对判定损失、性质也有一定考量价值。
历史案例对比
面对层出不穷的"被直播",不知道有多少人还记得当年的贾某某?1992年,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上映。然而,这部以纪实手法拍摄并在国际电影节获得大奖的成功之作,却意外引发了一场肖像权诉讼。1993年年底,宝鸡市一位退休女工贾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肖像权侵权诉讼,状告影片的制作方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贾某某,就是影片中卖棉花糖的戴着墨镜的妇女,虽然只有几秒钟的镜头,却让"贾某某"因此从一个人名变成了名人,按照当年媒体报道中的说法,"该画面大而清晰,约占银幕画面的一半以上,是正面的半身像",这样清晰的画面,让认识贾某某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她。贾某某年轻时曾患过天花,脸上留有许多疤痕,所以平时总是用一副大大的墨镜遮掩,而且从来不照相,没想到她被搬上荧幕,尤其是观影者一句"这么丑的人也能上电影"更让她深受伤害。
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因拍摄电影引发的公民肖像权诉讼,掀起了极大的轰动。开庭前,电影界极力呼吁"如认定青影厂应承 担责任对电影艺术的发展无疑是一种限制性约束",而法律界则针锋相对地认为发展电影事业,进行实景拍摄,在使用公民肖像 问题上亦应征得公民本人的同意,不能以发展电影事业为由侵犯公民肖像权。
法院最终认定"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使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贾某虽然败诉,但纵观这起典型个案所引发的巨大争 议,作为拿起法律武器公开和"偷拍"较真第一人,贾某某以个体行动普及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常识而赢得了舆论的赞誉。
在进入直播时代的今天,技术的发展,让一切都可能被置于镜头之下。吃饭被直播、健身被直播、泡个温泉被直播、坐地铁上下 班也被直播……《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直播兴起之后,
比起赤裸裸地、明晃晃地网络侵权,"被直播"更加隐蔽和普遍,且难以防范,谁都有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一不小心成 了走入别人镜头中的"贾某某"。
比起贾某某生活的时代,今天"偷拍"的镜头无疑更多,无辜受到伤害的机会也更多。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全民直播"时代,法律保护普通人不被直播的权利,直播镜头再怎么拍,都不能干扰正常秩序、影响他人生活。
得承认,司法实践中,隐私权或者肖像权受到侵犯,往往存在着取证难、保全难和认定难等各种实际困难。所以,我们能够理解当年贾某某没有能说服法官的无奈与遗憾,如今"被直播"层出不穷而引发的典型侵权案例却又比较少,这或许也是在提醒整个社会,每个人去捍卫、去较真固然很重要,但,平台规则的完善以及监管部门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同样关键,别让"偷拍"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