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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巾帼普法——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09959

阳春三月,春风送暖。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3起维护“她”权益的案例,提高妇女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丈夫婚内出轨,妻子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刘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张某陆续生育两女并照顾家庭老小。刘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及行为,为此张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经审理,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刘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向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及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有损夫妻感情,妨害了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的弘扬,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二: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涂某系二婚,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现已成年。罗某(女)与涂某于2000年交往并共同生活,2011年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涂某因从事客运常年在外,偶尔回家,日常孩子与家庭由罗某照顾。此后,罗某以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涂某与罗某感情破裂,罗某在操持家庭的过程中付出的时间跟精力明显更多,故可认定罗某负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其有权请求涂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涂某亦同意每月向罗某支付部分补偿款,综合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罗某承担家务的简繁难易及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酌定涂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额4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虽然没有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劳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的经济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因照看子女、照料老人、照顾家庭等投入的精力以及失去的自我更好的发展机会。

案例三:妻子患癌丈夫不尽义务,妻子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基本案情:
2019年谢某与郑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7月,郑某被检查出患有重疾。2022年7月,谢某自行离开正在治疗的郑某,不再负担医疗费用。郑某因治病已负债累累,与谢某多次协商,谢某避而不见,郑某无奈诉请谢某给付医药费、扶养费。

法院审理:
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本案郑某身患重病且缺乏生活来源,谢某作为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助义务,并给予关心和照顾。经过主审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谢某同意承担郑某扶养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发生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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