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林: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
王先林: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
近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又决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合理的边界和必要的限度。
一、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和现状与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正当性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普遍规则是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以及线上和线下的。作为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无疑也是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平台经济为什么在一定的发展阶段需要强化反垄断。
(一)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对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内在要求
虽然对于平台经济存在诸多不同的表述,但其中都明确平台经济是包含于数字经济之中的,而且是数字经济的组织形态和典型样态。平台经济首先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等数字经济共同的基本特点;同时,平台经济也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有的分析指出,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新的经济模式,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二是存在较强的规模经济性,三是具备一定的类公共属性,四是数据要素的重要性较为显著。有的分析指出,平台经济运行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包括交叉网络效应、数据和算法驱动、注意力与流量竞争。
以上关于平台经济特点的分析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有的研究还专门分析了数字经济竞争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经济竞争的一些特点,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12年对外发布的一份《数字经济》的报告中列举了数字经济竞争的几个特点,包括“赢者通吃”、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快速创新以及高水平投资等。平台经济竞争当然也具有这些特点,并且还体现得更为明显和典型。美国芝加哥大学斯蒂格勒中心2019年发布的关于数字平台的最终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平台经济趋于垄断的“赢者通吃”效应主要来源于其五个特点,即强烈的网络效应、强烈的规模效应与范围效应、零边际成本、数据经济的高回报率以及低交易成本。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平台经济竞争中的网络效应及其相关的规模经济,以及数据、算法等催生的平台生态系统的垄断形式,是尤为值得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