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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4365.com/zs/2974955.aspx

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由于自己的行为或选择而主动承担了某种风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因此减轻或免除。那么,被害人自陷风险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呢?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构成要件

  1. 风险的社会接受度:这种风险必须达到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程度才适宜评估。如果这个风险在实际情况下发生的概率极为低下,以致于一般普通人都常常疏忽大意地忽略掉,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作为受害者自愿陷入了这个风险之中。

  2. 风险的感知:在危险后果产生以前,遭受侵害之人已经明确感知到了这类风险的存在之情状。假如被害者对于这其中的风险一无所知,或者完全无法得知相关信息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属不妥,并不能称之为自行陷入了风险之中。

  3. 风险的认知与表达:遭受侵害之人对于潜在风险本身提出了明确表达或者可以推断出的默然认同。

  4. 受害者的否认态度:在付出代价以前,受害者对于即将到来的伤害反应强烈,持否认态度。

被害人自诉的时效规定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正式立案之后,其追诉期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介入展开立案侦查工作,还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追诉期限同样将被豁免。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后,无论涉案案件是否涉及到自诉范畴,法定的追诉期限都将失效。

《刑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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