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工伤认定期限后,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错过工伤认定期限后,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张是A公司的员工,被派到B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8月,B公司安装门禁的施工期间,小张从门禁处经过时不慎摔倒受伤。
同日,小张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髋骨骨折”,小张多次到医院检查,还因术后问题住院医治,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小张于2021年9月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部门认为,小张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故决定不予受理。
小张遂决定对A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在上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公司未能证明其为小张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在小张受伤后该公司也未于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述情形导致小张受伤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能依据相关规定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
小张在工作期间受伤,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对小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张作为成年人,在案涉发生地处于施工情况下,其通行此处时疏于注意,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于小张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由A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小张自行承担35%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官说法
实践中,劳动者因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从而不能顺利获赔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之前,必须已经就该损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过权利,在通过相应程序主张后不符合工伤条件时,才可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