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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含义是什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无权代理的含义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565535.aspx

无权代理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代理行为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本文将为您详细解释无权代理的含义、特点及其法律后果,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其二,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其三,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1.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
  2.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
  3.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在民法制度上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例如无权代理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追偿、相对人是否可以撤销无权代理合同等,都是跟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建议当事人就实际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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