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提存业务详解:定义、适用情形及办理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详解:定义、适用情形及办理流程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本文将详细介绍提存公证的定义、适用情形、可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具体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说明如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提存公证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二、可提存的标的物
- 货币
-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 贵重物品
- 担保物或其替代物
- 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清偿债务的特殊方式: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合同履行的保障: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权益保护机制: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四、提存作为担保的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五、提存机关与提存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六、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注意事项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七、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