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未到期能否诉请提前偿还?看紫阳案例
约定还款未到期能否诉请提前偿还?看紫阳案例
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出借人能提前要求借款人还钱吗?
案情简介
紫阳高桥的陈某因开足浴店资金短缺陆续向洞河镇的张某借款100000元。2023年12月,经两人协商,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向张某借款10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借款本金于2026年11月30日前还清。之后,陈某支付了1000元利息后再未履约。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7000元。
法院调解
2025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立即与陈某联系。经了解,陈某欠付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26年11月30日,若陈某未能依约支付利息,则需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陈某及其妻子也在借款人处签了字。但后来,陈某因利息约定太高、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我那个时候是开店困难,找你借钱周转,你一下问我要这么高利息,这是朋友能干出来的事吗?”
“这不是你不还钱的理由,亲兄弟还明算账,你当时答应了这个条件。”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二人原系朋友关系,以调解方式结案更能弥合二人裂隙。承办法官遂向陈某普及了预期违约的法律知识,张某在其不依约履行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偿还借款。同时,向张某普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利息约定过高,律师费双方未明确约定,从情理角度出发,劝导张某顾虑双方情谊。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陈某及其妻子于2026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25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8%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的借款利息18500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阮书讷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已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