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后的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医疗事故后的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在一起令人痛心的医疗事故中,一位心衰指标很高的患者在被从监护病房转移到普通病房后仅三小时,就不幸死于窒息。这起事件不仅引发了对医疗责任的质疑,也凸显了医疗事故处理机制的重要性。当类似的医疗事故不幸发生时,患者及家属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医院需自证清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院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 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医院需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 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医学会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委托当地的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该鉴定结果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
行政调解的具体流程包括:
- 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根据鉴定结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如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民间调解:第三方机构介入,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以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这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患者或医疗机构可向该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双方签名、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委员会加盖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患者还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医疗损害鉴定:关键环节
无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关键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和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义务
-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以及该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 患者的损伤残疾程度
-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患者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新条例带来的改进
国务院新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机制进行了重要改进:
多元化解决途径:在原有的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基础上,新增了第三方调解机制,为患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统一鉴定机制:建立了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明确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地位,制定了统一的鉴定标准、程序和内容,提高了鉴定的公信力。
病历复制权: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增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证据保存能力。
人民调解机制:确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机构组织、人员资质和调解流程,提高了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实用建议
面对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 简单争议:可先尝试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但要注意保存证据。
- 复杂争议:建议选择行政调解或民间调解,利用专业机构的调解优势。
- 重大争议:如涉及重大人身损害或死亡,应直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无论选择哪种途径,以下几点建议值得重视:
- 及时保存病历、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
- 在处理过程中保持理性,避免情绪化行为。
- 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事故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需要医患双方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合理的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新条例的出台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