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法院:妥善化解商品房买卖纠纷,实现双方共赢
槐荫法院:妥善化解商品房买卖纠纷,实现双方共赢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牛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牛某使用。逾期超过90日,牛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牛某如约缴纳了购房款232万元,但直至2024年10月,甲公司仍未向牛某交付商品房。故牛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返还购房款232万元,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
开展化解
法院向甲公司送达应诉手续,甲公司向承办人告知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楼盘已经完工,正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大概于11月份可以交房,因外部原因造成停工等情形导致逾期,且现在市场形势不好,房价下跌,其公司没有能力退还购房款,担心出现一户退房情况后,将面临大部门业主退房,如牛某同意收房,其公司可以向牛某支付违约金,但应扣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期间。承办人联系牛某,牛某称因为逾期交房的时间太长,不再相信甲公司。
承办人考虑到案涉房屋所在的楼体目前已经完成了整体建设,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近期可以交房,且甲公司同意向牛某支付违约金。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根据企业目前真实财务能力,可能面临后续执行难题,也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为维护合同稳定性,促进交易,也为平等保障企业经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人多次与牛某沟通,设身处地的为牛某考虑,其未接收房屋,但是已经缴纳足额购房款,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这是一件大事,在选择房屋时,其一定经过多方面考虑才决定购买的涉案楼盘,甲公司目前能够交付房屋,并非不能交付,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根本性障碍。如其继续履行,近期便能接收房屋,但如逾期解除合同,首先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另外其还需考虑甲公司目前是否有能力返还其购房款。听到承办人的耐心解释,牛某称与家庭商量一下再答复法庭。
庭审之前,牛某接到了甲公司向其送达的接房通知书。其称经过家人商量,也考虑解除合同其未必能够及时拿到购房款及违约金,表示愿意接收房屋,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也表示不再要求新的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庭后,甲公司与牛某办理了交房手续,待牛某收取房屋后,本院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扣除了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期间,甲公司向牛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履行期过后,承办人联系双方,甲公司已经如期履行完毕调解款项。双方均对法官表示感谢。
经验总结
该案中,如果简单判决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一方面,根据企业真实情况,会导致后续执行困难,原告想要退款遥遥无期;另一方面,会让原本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遭遇更加不利的情况,面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的连锁效应。法官从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企业陷入更大的困境,还避免已经建好的房屋闲置浪费,妥善化解争端。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