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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同一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3170134.aspx

在同一抵押物上,原则上允许进行多次抵押,但需确保每次抵押的价值大于等于其所担保的所有负债之和。这一现象在我国民法理论中被称为“重复抵押”。

具体来说,就是债务人利用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位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导致在该抵押物之上出现了多个抵押权的并存状态。法律之所以容许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其权利人所能控制的仅限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抵押物的价值是可以被分割的,因此在分割后的价值基础上,自然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其次,法律允许重复抵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抵押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顺位关系,各抵押权人可依据法定的权利顺位规则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从而有效避免了各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的冲突。

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位或以上债权人提供抵押的情况下,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如下规定:

(1)若抵押权已办理登记手续,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依次确定清偿顺序;
(2)若抵押权已办理登记手续且早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则该登记抵押权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获得清偿;
(3)若抵押权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则按照各债权人对抵押权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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