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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股权架构如何设计?(附案例模板)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合伙做生意,股权架构如何设计?(附案例模板)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11467.com/blog/d2420333.htm

在合伙做生意时,股权架构的设计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各种股权架构设计方式,包括合伙企业、金字塔架构、持股平台、一致行动人、变更股份公司、优先股、有限合伙架构、自然人直接架构、控股公司架构、海外股权架构等。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各种股权架构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股权架构设计

1.1 合伙企业股权机制

  •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可以为创始人大股东,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表决权,没有分配财产权(只要“权”,不要“钱”)。

  •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为高管职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财产权(只要“钱”,不要“权”)。

1.2 金字塔架构

  • A对Z的控制权:45.18%
  • 现金流权:45.18% x 67.08% x 51% x 82% = 12.67%
  • 两权差值:45.18% - 12.67% = 32.51%
  • 控制杠杆:45.18% / 12.67% = 3.56
  • 控制层级:4级
  • 控制链个数:1个

优点

  1. 股权杠杆:以小博大。出资人只需出资少量资金,即可撬动更大的控制权。
  2. 减少纳税:当收到分红后再投资新公司时,
  • 自然人二上市公司框架,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自然人一控股公司上上市公司框架,控股公司如同一个资金池,通过权益方式(转增股本)达成再投资,享免税待遇。

1.3 持股平台

  • 合伙企业股权机制的弹性
  • 若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则需持股比例为67%(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完全控制。
  • 若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则仅需出资1%,即可实现控制权(根据《合伙企业法》,通过合伙协商,并满足合伙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对合伙人持股比例最低要求即可)。

建议:企业家们先确定持股目的,再综合考虑税收、法律等因素,慎重选择持股平台。

1.4 一致行动人

  • 效力较弱:并非好的控制权工具。
  • 期限:有一定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协议将失效。
  • 解除或撤销:可能因某目的完成而被解除或撤销。
  • 第三方约束力:一致行动人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除非经过效力追认。

区别:一致行动人需各方均为公司股东,而委托投票权的受托方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1.5 变更股份公司

  •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
    1. 公司章程自治性弱化:股份公司降低公司章程约定的弹性,以约束大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2. 股权流动性增强:股权转让更加自由。
    3. 控制权风险增加:流动性越高,存在陌生股东拥有公司股权的不确定增加。

1.6 优先股

  • 发行目的:融资时以免失去企业的控制权。
  • 股东权益
    1. 以固定利率收取股息。
    2. 拥有回售权:当限售期届满时,有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包括支付的股息以及孳息)。

主体架构

2.1 有限合伙架构

以蚂蚁金服为例

  1. 初始股份:云铂公司注册资本1010万元,Jack Ma原持股,于2020年将持有的66%股份转让出去,现有34%。
  2. Jack Ma的股权比例
  • Jack-君翰合伙公司持股比例:(1.88% + 0.16% + 0.16%) x 42.28% = 0.93%
  • Jack-君澳合伙公司持股比例:(0.015% + 0.014%) x 34.15% = 0.001%
  • 总计不到1%,却拥有对金融帝国76.43%的控制权。

优势

  1. 风险隔离:云铂公司作为GP,使得Jack无需对君瀚、君澳等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调整灵活:通过云铂公司做GP,Jack就可以既做GP,又做LP。
  3. 进退自如:便于新老合伙人进出。

税费情况

  1. 退出或转让:不同地区税收不等,可能在5%~35%。
  2. 持有期间投资收益
  • 若直接持有:需缴20%的个人所得税。
  • 若通过持股平台:可通过权益方式转增股本,冲减资本公积,减少税费。

2.2 自然人直接架构

税负对比

  1. 自然人直接持股: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自然人-持股平台-主体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5% + (1 - 25%) x 20% = 40%。

2.3 控股公司架构

适用场景

  1. 税负高:自然人-控股公司-核心企业架构存在双重税负(25% + 75%x20% =40%)。
  2. 灵活性差:相较于合伙企业,控股公司制度缺少设计的灵活性。

建议

  • 若只是为了套现,则应使用自然人-核心公司的架构,减少叠加税负。
  • 若是为了上市后计划长期持有上市公司,可选择设立控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2.4 海外股权架构

红筹模式: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通过股权收购或协议控制(VIE)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然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后以离岸公司名义申请的境外交易所(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等)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架构解析

  1. 第一层(家族信托):主要用于资产隔离、保密、股权紧缩等。
  2. 第二层(BVI公司):注册要求简单、成本低、保密性高、无须缴纳各种税。
  3. 第三层(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接受境外资本市场。
  4. 第四层(BVI公司):方便资本运作。
  5. 第五层(香港公司):享受预提5%的所得税优惠。
  6. 第六层(境内):通过WFOE实现协议控制。

拟上市型企业

演变过程

  1. 张三和李四创建X公司,王五后来退出了,张三以实际控制人身份设立合伙公司甲,99%的合伙公司股份作为激励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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